苏律协发〔2017〕26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1-16 市律协 最新动态

苏律协发〔201726

关于印发《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直属分会:

《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暂行办法》已经省律师协会八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暂行办法》

 

 

 

江苏省律师协会

2017年11月2日

 

 

 

 

附件:

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

暂行办法

(2017年10月14日省律师协会八届十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落实江苏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工作,充分展示江苏律师专业形象,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目标实现,就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的建设和完善,必将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并持续促进江苏律师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和健康发展,为江苏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省律协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工作由省律协业务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和省律协秘书处共同负责牵头组织,省律协行业规范工作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负责审核暂行办法和相关工作规则,省律协各业务委员会根据省律协要求,负责与本专业相关的具体工作,省律协监事会负责检查监督。

第四条   省律协成立专业律师人才库“遴选委员会”,负责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的遴选和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遴选委员会”成员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

常任委员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省律协业务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省律协秘书处派员组成,专项负责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遴选的初审、专业律师人才库的建立和更新、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非常任委员由省律协各相关业务委员会根据需要派员组成,负责与其所属的业务委员会相关专业人才的遴选标准的拟定和完善等专业工作。

“遴选委员会”的具体人数及人选,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确定。

 

第三章 遴选对象与方式

第五条  省律协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工作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遴选工作应坚持好中选优。

第六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以省律协现有业务委员会为基础进行专业领域区分;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进度不作强制要求,成熟一批建设一批;入库专业律师为该专业领域的优秀人才,且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第七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首先由相关业务委员会拟定各自专业人才的遴选标准,该标准应从综合素养、教育背景、执业经历、专业优势等方面保障专业领域优秀人才遴选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遴选标准经遴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省律协会长办公会确定执行。

第八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的遴选对象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注册执业的律师;

(二)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专业的执业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爱岗敬业,声誉良好;

(四)近五年未因律师执业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五)在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符合相关专业的遴选标准;

(六)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各地律师协会可以推荐当地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加入专业律师人才库。各地律师协会在填写所推荐律师的相关材料后,报送省律协“遴选委员会”初审。

第十条  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可自荐申请加入专业律师人才库。自荐律师应填写相关材料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签署意见后,报送省律协“遴选委员会”初审。

第十一条  经省律协“遴选委员会”初审确定符合条件的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名单,报送省律协会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第十二条  通过最终审定的名单,经在省律协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律协颁发《江苏省律师协会专业律师人才库入库证书》。

第十三条  已经成为全国律协专业律师人才库(含领军人才)成员的、处于正常执业状态的律师,可当然成为省律协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

第十四条 推荐(自荐)需提交的材料:

(一)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推荐(自荐)表;

(二)身份证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三)职称、学历等证明材料;

(四)相关专业资质证书、获奖证书等;

(五)专业领域业绩突出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的遴选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列为招录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专业人才的推荐对象;

(二)优先列为律师协会相关业务委员会成员的推荐对象;

(三)优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项培训、专业交流等相关专业活动;

(四)因工作业绩突出、在专业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的成员,优先获得律师协会的表彰。

第十七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青年律师进行业务指导;

(二)在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讲坛、专业论坛、业务研讨等专业活动中发挥引领和指导作用;

(三)接受省律协“遴选委员会”进行的定期考核;

(四)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律师协会在安排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从事相关工作时,应遵循自愿、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不得影响成员正常的执业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省律协“遴选委员会”负责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和完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成员档案资料的收集、统计、整理和更新;

(二)开展对在库成员的定期考核;

(三)成员进库和退出的初步审核;

(四)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省律协“遴选委员会”对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方式和规则由省律协业务创新发展工作委员会起草,省律协行业规范工作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进行审核,考核工作由省律协“遴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专业律师人才库成员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出:

(一)离开执业律师工作岗位或不再在江苏省注册执业的律师;

(二)经审核不再符合相关专业的遴选标准的;

(三)累计两次无故不参加省律协安排的活动或不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工作的;

(四)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五)具有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形的。

经省律协“遴选委员会”初审应予退出专业律师人才库的成员名单,报送省律协会长办公会最终审定。

第二十二条  省律协每年从预算中向专业律师人才库建设工作专项拨款,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报:省司法厅全国律协。

   送: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党委副书记,

副秘书长。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7112日印发